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三、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30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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