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二、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三、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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