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提交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温馨提示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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