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转让的条件)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转让申请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三、温馨提示
1、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应该与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所签字或者盖章保持一致。
2、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由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3、撤回转让申请,需转让方与受让方两方同意,方可撤回转让申请。
四、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3、转让所需时间8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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