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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

一、商标异议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商标异议提交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三、温馨提示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5、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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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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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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